关于虎哥水库放水问题引申而来的疑问
S.D.P2013/08/07科学技术学 IP:江西
忽然想起第二个问题,领导命令放水的

原帖在 https://www.kechuang.org/t/57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求解,诸如领导作出放水决定后仍然拖延执行的,到底会怎么样?

或者说,1、法律到底有没有赋予某一级领导在不经法院判决就剥夺某人生命的权利。

2、另外,法律条文里面似乎没有明确,如果你在发现命令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做,一方面表示领导改变必须执行,另外一方面如果决定违法,却要承担责任?

怎么破?
+200  科创币    虎哥    2013/08/22 这是一个好开端。
来自:科创总论 / 科学技术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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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如也
天易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6503
是否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考虑: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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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级纯甲四醇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6602
正常来说向上级提出之后没反应就直接执行,因为领导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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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神仙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6680
问题是事后 怎么定论”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怎样说都有道理。顶多是有过失。最后还得看关系后台,谁硬谁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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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227
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是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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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88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229
我觉得这个怎么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怎样辩护了
违反命令与执行命令的后果都是一样,那只能放弃一棵树,保住一片森林了。
“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对我来说这能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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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作者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243
引用第2楼优级纯甲四醇于2013-08-07 05:36发表的  :
正常来说向上级提出之后没反应就直接执行,因为领导要负责的。



现实在于,领导要负的责任是领导责任和决策责任,你要负的是执行责任,很多时候两种责任后果会差不多,甚至你的责任更加大,谁叫你是直接执行人。



学法律的能否解释下?法律到底有没有明确谁有权力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体生命。有没有明确是否各级领导或者哪级领导有权利不经过法院审判也不是突发性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下,仅仅由于一般性违法行为或公共利益,就命令剥夺公民个体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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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作者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245
引用第4楼虎哥于2013-08-12 02:20发表的  :
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是一个好的开端。


因为我发现这个角度非常现实,现实到在日常生活中都经常陷入这种两难境地。
希望论坛大家能集思广益,讨论在理想情况下的解决之道,顺便也给我这个半法盲普下法。


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乃至部分个人权利。这个在我国法律很很多国家法律中有体现,
可是如果这种个人权利是生命权,那么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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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341
在海洋法国家,这个要看陪审团的态度。。。

毕竟这种情况是两难的。如果不是两难,执行者就有很大责任了,历史上有个著名审判,产生了一句著名的话,意思大概是说:“你虽然没有权力抗拒上级的命令,但是你有权力把枪口抬高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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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作者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357
引用第8楼虎哥于2013-08-12 12:16发表的  :
在海洋法国家,这个要看陪审团的态度。。。

毕竟这种情况是两难的。如果不是两难,执行者就有很大责任了,历史上有个著名审判,产生了一句著名的话,意思大概是说:“你虽然没有权力抗拒上级的命令,但是你有权力把枪口抬高一寸”


1、柏林墙推倒后审判守卫英格亨里奇更像是是政治审判,按照前东德的法律,越境逃亡敌对国家是有罪的,1982年东德《开枪射击令》(第27号边境管理条例)使开枪射击越境者合法化,不管这条军事条令的正义与否,但按照东德相关手续是履行了立法和颁布程序的(尽管后来东西德合并后东德有关人员为了避免被清算极力否认这一条令的存在,但从现在主要的研究证据表明,这条军事条令实际上是由民主德国立法机构和军事立法机构共同
通过的
)。



说白了,这些可怜的边防军士兵承担了本来应该有他们的上级乃至立法者应当负有的责任,更何况,如果他们有意不瞄准射击,他们自己的人身安全实际上也要受到斯塔西的威胁。

2、实际上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上,个人认为有两个明显瑕疵,1、
法不溯及既往,你不能用两德统一前的西德法律或者两德统一后的联邦德国法律审判两德统一前东德的罪行。2、不能用法律代替道德,只要
英格亨里奇等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你就不能因为它是不道德行为而应用法律进行审判。



以上只是一面之词,我既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相关专业学生,了解有限,欢迎讨论。



同理,我们的水库放水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途径是:明确授权谁或者哪个集体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下达决定,一旦下达决定,整个决策层和指挥链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认为可以参考核潜艇的管理方式:
军官们的工作是做出决策,士兵们连每个按钮干什么都不需要知道,只需要知道上面命令按下按钮就按按钮,而在整个决策层中设置监督、执行、验证、处罚、备份等等机制。
毕竟执行放水任务的人在现实中很难了解全局情况,不应当在这种不了解情况的时候承担多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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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monkey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399
回 9楼(s.d.p) 的帖子
一般也会采取类似的方法,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并保存上级作出决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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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作者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657
Re:回 9楼(s.d.p) 的帖子
引用第10楼warmonkey于2013-08-12 15:04发表的 回 9楼(s.d.p) 的帖子 :
一般也会采取类似的方法,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并保存上级作出决策的证据


具体到每一个事件,下级是哪一级?上级是哪一级?法律没有规定。这才是我说的意思。。。
不是没有指挥链,而是指挥链的每一层的权利义务不是法定的,甚至连约定俗成的都没有。
现在实际工作中,以不担责任为目标的话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被所有人推卸了。
就拿我单位而言,一般性事件的决策者往往真的是临时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行政处分担责任的时候却往往要求股级的小科员承担责任。
领导往往只要轻描淡写的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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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炮
10年9个月前 IP:未同步
559967
拒不执行的话,水库爆了死的更多,责任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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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6注册,3天6时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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