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拍翻-墙的代价,是应当反思还是应当警示?
虎哥2010/12/28科学技术学 IP:河南
围墙倒刺,有什么有益作用,设计者该不该负责?

2010年12月22日,正是冬至日,在南通大学主校区发生这一惊险一幕,一男生为节约时间,攀爬宿舍围墙,落下时不慎被围墙上钢精刺中,整个人挂在围墙上,痛苦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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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科创总论 / 科学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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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如也
虎哥 作者
13年6个月前 IP:未同步
271218
这类事情是很多的,以前我们学校一同学翻墙踩滑刺中胸部,幸好有胸骨阻挡,没有深入心肺,但是铁针沿胸骨向上直到颈部划开一个十多厘米长的口子,露出骨头。伤者及时抓住了栏杆,止住了下滑,没有刺入颈部,但是留下很大的疤痕。当时我们还去现场急救,幸好没有伤及颈部大血管,不然以当时现场条件,恐怕是回天无术了。
有一天晚上我们组织开展定向运动,一同学为抢时间,想一跳越过一个花台,结果花台中的树之间,为了防止有人穿越踩踏草坪,挂了带刺的铁丝网。该同志就活活挂在铁丝网上,到处是伤。

于是我们就有必要考虑一下关于设计伦理的问题。

监狱里面的犯人如果越狱,法律授权可以就地击毙,所以监狱挂了6KV电网,这应当是符合伦理的。
但是翻墙应该被刺伤吗?
况且像这类翻墙的本来原因,要么是围墙设计不合理,要么是晚归,当事人本无恶意。

况且,学校宿舍的墙没有任何防范有恶意的人的作用,本身就是装饰性和界限性的标志,包括“坏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从大门进出,也就是说倒刺没有任何有益的作用。遇到紧急情况(比如地震),翻墙逃跑往往还是明智之举。

放大一点讲,很多中国产品是害死人不偿命的产品,不注意设计伦理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25
科创币
kight11
2012-12-21
有深度的分析,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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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6个月前 IP:未同步
271707
不成立,规则和罚则是两码事。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就会枉死很多人。
如果摔在地上受伤是他自作自受,但是被栏杆戳个洞就超出了应该的范围,并且这是设计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设计者应负责任。
被车撞死,和被栏杆戳死,完全是两个因果关系,毫无任何联系。
照楼上的逻辑方式是很危险的。

如何判断设计者故意?规则很简单。比如用栏杆为例。如果只是起到警示(会被扎伤)效果,可以用橡胶的针尖。只要他采用了能够达到警示所对应的伤害的实质性技术措施(金属针尖),那么就是设计者故意(或过失),设计者应负责任。
+1
科创币
ca-139
2013-06-01
可以用金属质感的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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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5个月前 IP:未同步
272853
这是不能走极端的。如果我要给推理起来,倒可以反问你一句:如果电源插座全部采用接线柱,电死人了,肯定是此人活该,因为设计者已经告诫了人们,连接线路时必须手握绝缘部分。
众所周知金属针尖具有杀伤力,但是没有众所周知软橡胶针尖具有杀伤力。至于原子弹是设计者的意志吗?小损失带来大战略利益。而金属针尖是大风险带来小利益。
这个话题不但没有在伦理上深入,反而纠缠于很肤浅的逻辑问题,有失KCer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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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5个月前 IP:未同步
273075
我们并不排除翻越者的责任,显然他违反了规则是有责任的。但是他是否有责任,与墙上是否应该有倒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而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我建议采用一种分析方式:把倒刺和墙割裂开来看。墙的作用是阻挡人以及划定区域。而倒刺的作用显然是伤害人。对于学生公寓这样的地方,显然一个界限性的建筑只应当有阻挡人的作用,而不应当有伤害人的作用。如果阻挡不了一定数量的人,就应该增加阻挡的能力,而不能通过附加伤害人的功能的方式,来“走捷径”的提升其阻挡作用。不允许人们走捷径,也就不应该允许设计者或者建造者走捷径。

但是有人又说,设计师的责任就是走捷径——所以对于什么是走捷径,走捷径的良恶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像墙的阻挡能力不足,就走捷径的增加其伤害能力,就应当算是恶性的走捷径,与学生翻越是类似性质的不良行为。——大家纷纷谴责翻越而不谴责设计,是社会文化导致的,这种文化也是导致中国产品在世界上经常成为垃圾代名词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且有些地方为了美观之类,故意降低墙的阻挡能力(降低高度),并用伤害能力来弥补阻挡能力的不足,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设计要进步,怎么进步?就是不要走这种恶性的捷径,老老实实通过各种巧妙的创新来增加阻挡能力。走恶性捷径,是中国产品的通病,我想大家是有共同感受的。
所以我认为设计师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当然这里的设计师是一个范畴,泛指对把墙修成这样有关键决定权的人员或机构。

监狱就不一样,正在越狱的人犯抗拒劝阻本身就依法当死,所以,附加一个电网来起到伤害人的作用,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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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5个月前 IP:未同步
273094
首先关于电源插座的例子是仿造20楼的发言所做的一段极端推理,仅限于反驳20楼的逻辑错误,与本话题无关。
其次,安防和伤害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措施,没有人规定两种措施必须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起到安防效果。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有类似规定,例如,“一种防盗装置,其特征是:切断正在作案的小偷的手指”之类的发明创造均违反专利法,不授予专利。说明在科技立法领域,我国也是重视设计伦理的,并且一些法律法规也明确拒绝这种滥结合。
再次,关于G*W和其制造公司的问题,更与本帖主题毫无相似之处。如果设计者是受人指使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指使者都是罪魁祸首。但是,并不排除设计者的全部责任,因为他有拒绝设计的权利。就如当年东柏林的士兵在苏联领导人的指示下向翻越柏林墙的人开枪射击一事,虽然后来其主要责任都归结到了上级、上级的上级……,但是,仍有法院判决士兵有罪,因为他们虽然没有不开枪的权力,但是有打不准的权力。google退出中国一事,虽然有诸多政治经济的原因,但是在伦理上受到了全世界普遍赞誉,在不看政治经济因素的前提下,如果全中国的科技工程人员都有此骨气,现在也不会是这个样子(ps:不过有此骨气的人50年代就基本上被杀光了)。
而本案例,设计师明知这种金属针尖是专为致使翻越人受伤的技术措施,并且显然也有权力采用其它设计方案,仍然放任这种设计及技术效果的产生,因此有过失或者故意。
把人刺成这样,一起早可以预见并且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发生了,并且是毫无效益的产生,却不能受到任何怜悯,问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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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5个月前 IP:未同步
273097
老农还没睡啊,呵呵。
我倒是觉得这不是国人懒到什么程度,自创一个心理学名词“费力忍受限度”,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费力忍受限度小一些罢了。如果只节约50米,我想就不会有人去锯钢筋了,因为绝大部人能忍受。有科学家统计过中国人的等待忍受限度,平均值在70秒左右(可能有记错)。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一个无人看守的路口,红灯长度在70秒,单独实验(及排除群体效应)的话,有50%的人会闯红灯。这位科学家没有给出95%的人能忍耐的限度,我们假设为30秒吧,也就是说,如果红灯长度小于30秒,95%的人不会闯红灯。尊重科学,以人为本,讲的就是设计要尽可能的通过科学手段照顾人的行为习惯。如果只看等待忍耐限度的话,超过70秒的红绿灯就不应该普遍存在,如果有,就应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架天桥挖地道来避免之。但是爬天桥钻地道,又会面临“费力忍受限度”,所以需要进行权衡(包括通行效益),确定红绿灯的最长时间。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把小人的行为和正常人的行为混合在一起考虑。为了防范万分之一的小偷,就给院子重重包围,进门要过三道关卡,这就有问题了。治理小偷应该用治理小偷的办法,而不是片面的采用影响大多数正常人生活的办法。这与大家分不清楚安防手段和伤害手段是同一个道理。为了一个万分之一的小偷,而让每个人多每次耽误三分钟时间(一天进出五次,算算一生有多少光阴浪费在上面),多耗费十块钱的技术手段,这个完全是和科学理性背道而驰的。这就应证了,中国人有用不完的时间,花不完的精力用在这些劳什子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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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5个月前 IP:未同步
273152
有道理,我再说说。
围墙是物化的规则,规则本身并不一定具备危险因素,这个危险因素是人为强加的。且,设计师明知围墙的用途而助纣为虐,显然有一定责任(设计师的范围,具体参照上面所讲)。G*W的制造者,如果制造的是一个通用的产品,而被某政府用于不好的目的,制造者不一定有责任。就像卖菜刀的和做菜刀的不能为杀人案负责一样。但是如果他们为某种目的量身打造一件东西,那么就有责任了,比如G*W就是量身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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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13年3个月前 IP:未同步
284856
44楼的发言很危险啊。按照帖中的逻辑,那么意思就是翻墙者就应该被刺,即使他没有当场被刺,也可以把他抓起来给予重伤待遇。这不就是肉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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