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些逻辑学问题与北京大学教授陈波先生商榷
wise012012/08/27科学技术学 IP:北京
       逻辑学是研究人的思维活动的一般规律和规则的一门学问,人要想正确有效地进行思维,就要遵守逻辑学的这些基本规律和规则,否则就会犯各种失误和错误,逻辑学体系是由西方人确立的,它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中国人的思维具有整体、经验的思维习惯和特点,中国人一般习惯于从整体的角度来认识某件事情,一般习惯于从经验出发来理解某个问题,但是国内现有的逻辑学书籍并没有很好地达成这两个方面的目标和要求,这是逻辑学工作者的份内之事,我想这也应该是逻辑学在国内不能得到很好普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吧。
      此外,根据我看到的现有的材料,感觉国内的一些逻辑学者对逻辑学的认识和论述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混乱,很容易使初学逻辑的人莫衷一是,并产生畏怯心理,这是逻辑学普及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其中以对逻辑谬误的论述表现更为明显,逻辑谬误可以使人从反面加深对逻辑学的认识,如果对逻辑谬误本身的论述出现较大的混淆甚至失误,问题就比较严重,就会给人带来困惑和造成很大的困扰。下面我们以北京大学教授陈波主编的《逻辑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为例,就其中关于一些逻辑谬误的提法和表述与陈波先生商榷,该书有关逻辑谬误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谬误理论》中,本人认为其中对一些逻辑谬误的性质断定和类型归类有一些不很恰当的地方,下面我们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一、对第一节“关联性谬误”中涉及的部分逻辑谬误的分析
1、第六条--诉诸无知
      诉诸无知又称“以无知为据”,即由某件事情未被证明假,推出这件事情为真;或以某件事情未被证明真,推出这件事情为假。如大家现在都非常担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些所谓的专家就以“现有的研究没有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有害”,推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结论,就是犯了诉诸无知一类的错误,现有证据未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有害,并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就是安全的,可能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危害性还没有显现出来,也可能现在对转基因食品危害性的研究并不全面,或者是现有的研究手段具有局限性,尚无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性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等等,如果上面这些情况不能排除掉,我们就无法由“现有的研究没有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有害”,推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结论。由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诉诸无知的证据和结论之间是有关联性的,原因主要在于证据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应将“诉诸无知”归于“关联性谬误”一类的错误,将“诉诸无知”归于“证据不足”一类的错误似乎更为恰当。
2、第八条--结论不相关
      结论不相关应该是一类逻辑错误的表现,它并不是一种具体的逻辑错误,因此把它与一些具体的逻辑错误并列起来,似乎不很恰当。文中还提供了一个“推不出”的例子:“近来盗窃和抢劫事件有增长的趋势,而且越来越明显,显然我们必须立刻恢复死刑”,这个例子似乎也属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错误,因为还有很多其它的措施和办法来控制盗窃和抢劫事件的增长趋势,并不是只有“立刻恢复死刑”这种唯一的选择。
3、第九条--稻草人谬误
      稻草人谬误的含义是指,在论辩中故意歪曲和强加对手某种荒谬的观点,并以此为靶子来反驳和攻击对方。思维的同一律要求在解释、引用和转述某种观点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内容和含义的同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从谬误的性质来看,稻草人谬误更接近于违反思维的同一律,而不是不相干,将其归于违反思维同一律一类的谬误似乎更为合适。
4、第十条--文不对题
      文中称“文不对题”又叫“转移论题”,就转移后的论题而言,其论据和结论是有相关性的,它不应该属于关联性谬误;转移论题由于没有保持论题的同一性,它也应该属于违反思维同一律一类的错误。


二、对第二节“假设性谬误”中涉及的部分逻辑谬误的分析
      文中对假设性谬误含义的解释是,论证的前提或推理中暗含不当假定、不当预设的谬误,结论的得出依赖于这些不当的假定和预设。
5、第三条--窃取论题
      文中提到窃取论题有三种不同的表现,第一种表现是使用“众所周知”一类的词语,第二种表现是同语反复,第三种表现是循环论证。
      文中就窃取论题的第一种表现提到了一个例子:“众所周知,谋杀在道德上不能容忍,这说明人工流产在道德上也是不能容忍的”,“谋杀在道德上不能容忍”这一论断是成立的,它不属于假设性谬误,问题出在将“谋杀”和“人工流产”混为一谈了,它似乎属于混淆或偷换概念一类的错误和逻辑谬误吧?
      就论据的要求而言,论据应该独立于结论,论据应该有区别于结论的独立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持,就同语反复和循环论证来说,其问题主要是因为论据自身不独立,问题主要出在没有独立的事实作为论据来支持结论,从这一点来看,将其归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逻辑谬误似乎更为合适。
6、第四条--压缩论据
      压缩论据主要表现为有意忽略一些重要的事实,或故意遗漏相关的情况和条件,压缩论据通过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来为自己的论点服务,为自己的结论提供支持,从思维的同一律来说,思维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压缩论据”由于没有保持论据的完整性和论据自身的同一性,它似乎应该属于违反思维同一律一类的错误,就它提供出来的论据部分来说,其真实性不存在问题,似乎不应将其归于假设性谬误一类的逻辑谬误。
7、第五条--偶性谬误
      文中称偶性谬误亦称“以全概偏”,其谬误举例如“人是有理性的,所以痴呆儿也是有理性的”,这一谬误实质上没有明确一般性的原则与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一般性原则与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之间的差别,没有将一般性的原则与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明确区分开,它违反了思维的明确性要求,将其归于违反思维明确性要求一类的错误和谬误似乎更为合适。
8、第六条--逆偶性谬误
      文中称“逆偶性谬误”亦称“以偏概全”、“轻率概括”,以偏概全由不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样本或特例样本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性,来推出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性,就其提供的部分样本来说,其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其论据是不全面、不充分的,因此该谬误似乎不属于假设性谬误一类的逻辑谬误,将其归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逻辑谬误似乎更为合适。
9、第七条--虚假理由
      文中将虚假理由归为“以先后为因果、因果倒置、过简原因”等不同表现形式,就“以先后为因果”来说,因果关系必然表现为先后关系,但是先后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先后关系只是成为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以先后为因果”应该属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逻辑谬误;就因果倒置来说,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以“果”为“因”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作为支持,因此它也应该属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逻辑谬误;就“过简原因”来说,由于其以某种单一的原因代替造成结果的多个原因,因此也应该属于论据不足一类的逻辑谬误。

      逻辑谬误提供了人们从反面来认识和学习逻辑学知识的一面独特的镜子,逻辑谬误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在逻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本人作为逻辑学的门外汉,偶然踏入其中,发现国内逻辑学教育和普及上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故不揣浅陋,于班门弄斧,请各位朋友和专家指正,也希望能得到陈波先生的指点和批评。
来自:科创总论 / 科学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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