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
1,有定居的人民
2,有确定的领土
3,有一个政府
4,享有主权
作为一个就是搞国际法的学生,我本来是想来抚菊而笑的,但仔细一想,我靠,楼主想的有创意。
我本来想反对楼主的是,政府其实是国家的一个部分,而国家本身在国际法上,只能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政府在法律关系中只能做主体的一部分而不能作客体——简而言之,永远只能是政府卖东西,而不能把政府卖了租了~~~
悲催的是,我又想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BOT制度,即build-operate-transfer,熟悉么?熟悉么?!虽然这个是国际法上的国际投资——中国在非洲的水坝就是这样,免费给非洲弟兄们建水坝,但是我们收二十年的水坝的发电赚的电费,二十年后再把产权转移给当地人。但是,各位看官不觉得,这很熟悉么?!我靠了,伊拉克,阿富汗,东帝汶这些政府都tm是这么建的,老美先派出自己的军事顾问+行政顾问团,在当地招聘,建立政府,然后移交,再然后用石油,地缘政治优势来当租金——苏联扶持萨达姆,卡扎菲,中国对非洲,不都是这样么~~只不过我们不收费,我们收初级产品——矿石,石油,黄金来当租金~~~楼主啊,这想法已然已成为过去了,再接再厉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