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大问题的出现基本都源自于之前一大堆小问题的堆积与拖延。河道里游玩甚至于违章建筑,都源自于安全措施与相关监管的缺失。游泳池怎么没有翻墙?天某门广场怎么没有违建?都是监管得力的问题。上游出现险情时才发现下游有状况,除了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应当在事后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的责任,否则这样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
作为政府部门,他们的一大职责就是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其行事基准源自于整个社会的运行发展,所以这种职能在宏观层面是超脱于法律层面的。孤立的来看,一两个或几十个人阻碍了千万人的利益施行,这些人尽可剿杀或放任自灭,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这一准则贯彻于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你就会发现这个社会有10%以上的人口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倒霉。他们或者被杀,或者破产,或者死光了全家……于是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极端暴力事件、刑事案件、群体事件就会愈演愈烈,直至危及社会稳定。
所以在实际处理该类事件时,尽可能周全各方面的利益是第一准则。开闸放水肯定要放,事主的生命权财产权也要尽可能保护,如果财产权生命权与其自由行动权相冲突,那么就可以牺牲相对次要的权利来保障主要权利。虽然有些人确实有着“不自由毋宁死”的觉悟,但这种觉悟与心愿不代表普遍状况,出于资源成本考虑,政府没有义务周顾少数人的个别状况,所以依然需要按照惯常通例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