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bg8npk:
送的东西还需要售后么。。。。。。你想让楼主亏死啊
尽管chem02的要求不合情理,但我国的社会文化及其衍生而出的法律很奇葩——什么事情总要找个人来担责任,几乎不承认“运气不好”,“他就那样发生了,谁都不需要负责”这种事情的合理性。
所以,为了保护自己,要声明免责。
其实呢,声明免责也并不是全管用,因为免责声明只能免除产品存在瑕疵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因产品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的责任。对于后则,法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定空间。
在税务上,这种不以销售为目地的赠品属于“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在责任上,赠品与付费购买的商品同责。这是有法规规定的。当然也可以说,你作为厂家或者销售商,为啥要送?还不是为了赚个人气,兜售别的东西来获得更多利益——我国法律层面不承认“公益产品”的概念,捐赠的扣除必须是捐给列在可扣除名单上的公募慈善机构,就那么几家。
那么这个赠送,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头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