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很容易被滥用。现代药物标准严格,安全性无法保证的话,不会大规模应用,受众太少则会亏本。这些药的很多衍生物也早就上市。研究和心理治疗无需放开管制,不能以偏概全。Ketamine,MDMA,LSD都是...
纠结于具体药物的功效和风险上的讨论是无益的。
楼主表达的是:
一种物质一旦被放入管制清单,再要取消是非常困难的。会极大阻碍医疗研究,更导致许多病患难以得到治疗。
而层主表达的是:
1.放开很容易被滥用。
2.研究和心理治疗无需放开管制,不能以偏概全。
3.管制的对象是风险,而非研究本身。
显然这种对“管制”的理解是存在偏差的。
我认为楼主想表达的是:“在僵化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之下,很多其实没有必要列入管制名单的药物被列入了管制名单,从而使得在做医学实验的时候要过一大堆监管和审核环节,从而导致了低效。”
另外,法律层面的“危险性”与社会学层面的“危害性”是两回事。 在法律上,只要它还在管制目录里,它就被假定为“高度危险”,不需要你来证明它“实际上没那么危险”才能启动管制,而是你必须先证明它“绝对安全”,才有可能被允许降低管制等级。但是等你证明完它“绝对安全”之后可能已经过去了很久了,更何况有些药物本身就做不到“绝对安全”。就好像“第22条军规”(Catch-22)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