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电源插座的例子是仿造20楼的发言所做的一段极端推理,仅限于反驳20楼的逻辑错误,与本话题无关。
其次,安防和伤害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措施,没有人规定两种措施必须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起到安防效果。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有类似规定,例如,“一种防盗装置,其特征是:切断正在作案的小偷的手指”之类的发明创造均违反专利法,不授予专利。说明在科技立法领域,我国也是重视设计伦理的,并且一些法律法规也明确拒绝这种滥结合。
再次,关于G*W和其制造公司的问题,更与本帖主题毫无相似之处。如果设计者是受人指使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指使者都是罪魁祸首。但是,并不排除设计者的全部责任,因为他有拒绝设计的权利。就如当年东柏林的士兵在苏联领导人的指示下向翻越柏林墙的人开枪射击一事,虽然后来其主要责任都归结到了上级、上级的上级……,但是,仍有法院判决士兵有罪,因为他们虽然没有不开枪的权力,但是有打不准的权力。google退出中国一事,虽然有诸多政治经济的原因,但是在伦理上受到了全世界普遍赞誉,在不看政治经济因素的前提下,如果全中国的科技工程人员都有此骨气,现在也不会是这个样子(ps:不过有此骨气的人50年代就基本上被杀光了)。
而本案例,设计师明知这种金属针尖是专为致使翻越人受伤的技术措施,并且显然也有权力采用其它设计方案,仍然放任这种设计及技术效果的产生,因此有过失或者故意。
把人刺成这样,一起早可以预见并且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发生了,并且是毫无效益的产生,却不能受到任何怜悯,问题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