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9个月前IP:未同步
381556
8楼
回 楼主(虎哥) 的帖子
摩托车、电台、同居、旅行的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有关部门”不应为了“便于监管”(便于逃避责任),而在事前予以禁止。

这里“有关部门”所谓的“后果”只是一种预期而已,其实跟真正的事实后果及其责任毫无关系。
责任伦理和意图伦理的一个区别:拿事实后果说事,还是拿预期后果说事?

(区分不同的时间、区分事实和想象,有这么难吗?)

至于普世价值,这个模糊的词汇跟后果、意图伦理、责任伦理都没有必然关系
——在英语里没有明确的定义,历史也不长,甚至更像是为全球化定制的一个词汇。
这个词可以用来指代责任伦理,但同样可以给意图伦理的诉求披上合理的外衣,甚至后者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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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381556

万流景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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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有底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