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老虎的帖子还是有点模糊,但看了剑剑的回复就清晰多了,而且还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保障公民权利(实践普世价值)应当是任何政策法规得以制定的动机,而预先推演后果则是从事任何事物中必要的一环。这里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好的后果,另一种是不好的后果,在责任伦理中不仅仅有惩处,肯定还包含了褒奖,也就是说LZ正文中的第二段不能成立,应做如下修改:
现在我们来思考另一个问题:假如由您来制定一个政策或法律,此时你应该以公民权力为基本准则,还是以防范不良后果为基本准则。
现在我们来思考另一个问题:假如由您来制定一个政策或法律,此时你应该以弘扬普世价值为基本准则,还是以可能产生的后果为基本准则。
这样,两个选择才能对等,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仅有惩恶的作用,还应具有扬善的功能,普世价值观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对善恶的立场,所以在这个选择中占据了天然的优势,而防范不良后果是被动的、消极的,它只是使我们不致于后退,却不能让我们前进,这个概念不是完整的责任伦理。
解决了这个问题,我想大家的思路应当就可以清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