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回 8楼(拔刀斋) 的帖子
引用第12楼玄明于2012-03-31 15:10发表的 回 8楼(拔刀斋) 的帖子 :
看老虎的帖子还是有点模糊,但看了剑剑的回复就清晰多了,而且还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保障公民权利(实践普世价值)应当是任何政策法规得以制定的动机,而预先推演后果则是从事任何事物中必要的一环。这里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好的后果,另一种是不好的后果,在责任伦理中不仅仅有惩处,肯定还包含了褒奖,也就是说LZ正文中的第二段不能成立,应做如下修改:
现在我们来思考另一个问题:假如由您来制定一个政策或法律,此时你应该以公民权力为基本准则,还是以防范不良后果为基本准则。
现在我们来思考另一个问题:假如由您来制定一个政策或法律,此时你应该以弘扬普世价值为基本准则,还是以可能产生的后果为基本准则。
.......
法律首先要追求一个原则:谁干的事谁负责。
至于“预期立法后果”这样的目的论推演;“公民权力、普世价值”这些抽象概念,都在其次。
从历史角度说,“谁干的事谁负责”大概来自个人之间的契约,包括合同之类。
而“由您来制定一个政策或法律”,这本身就是东方自上而下的立法方式。
结论:两个选择的提法都远离了责任伦理,接近意图伦理,而且很“特色”,很杯具。
在道德问题上为何要这么偏爱预期的未来和虚拟的哲学概念,而鄙视现实存在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