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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罪——从广西桂平货车碾压小学生事件想到的
2017/03/29
IP:四川
假设一个事故(比如火车相撞)需要3个因素同时满足才能发生,每个因素都可能因为人为失误而发生,每个因素的发生概率是1%。那么,发生事故的概率是1e-6。

只要样本足够大,小概率事件几乎必然发生。某年夏天,事故真的发生了,导致八十人死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主席亲自批示……

在表示哀悼的同时,事故追责开始了。因素1的当事人某某员、某某长等5人负主要责任,依法逮捕,等待牢狱之灾。因素2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虽然经过多方活动免除了牢狱之灾,但是不久却被死者家属殴打致死。至于因素3,纯粹是天气不好加上受害人当时正巧到了那个倒霉的地方,这一条因素一般不说。

是人就可能犯错误,没有人能保证100%不出差错。在各行各业,都有不成文的安全冒险行为,否则现实中根本玩不转。只是凑齐事故因素,最终导致事故后果,很大程度上依赖运气。可能一百次不出事,一千次不出事,但某一次就出事了。

一但出事,就会被认为是违章操作,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投入监狱,全行业举一反三……

但过不了一个月,该怎么麻痹大意,该怎么侥幸心理,一切如故。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可能每天都不麻痹大意,不可能每天都不侥幸心理,不可能躲过这些马后炮。

事故的受害者固然倒霉,但事故的责任人同样倒霉。为什么大家都疏忽大意,别的人没遇到事故,偏偏这个责任人遇上了?明明是运气问题,为啥就要坐牢,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整个行业所有生活于这个概率之中的人共同承担才对。

当然有人说彩票也不是一人中奖,所有买了彩票的人分,所以事故也是谁中奖谁蹲监狱,很合理嘛!

假如按这个思路的话,那就不要把法律搞那么冠冕堂皇,什么“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改成“概率罪”最客观、最符合实际情况!

有人说,假如不采取高压态势,就会有人故意放松警惕,就会有人酒后驾车,有人借事故杀人。的确有这种可能,但厘清案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凭什么让运气背的人来承担?人家都已经够倒霉了,还落井下石,不符合传统文化之精髓嘛。

我国并不是完全没有对概率罪的偏袒。比如血液透析,每周做两次,有些病人一辈子要做5000次,根本不可能不出一次事故。所以,某些行业有默认的事故率指标,低于多少就不追责。曾经,军事演习也有死亡名额,比如一个师“可以”死两人。而某些国家有医生保险制度,用于发生意外医疗事故时替医生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些措施到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最常见情形就是开车)中,为什么就销声匿迹了呢?

我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对社会产生推动作用的,是从客观原因入手改进流程、改进技术。找客观原因是一种美德,中小学教师动辄教育学生不要找客观原因,害处很大。用到安全事故中也是同样的道理。

概率罪,真是一个刺激的东西。
[ 修改于9年8个月前 - 2017/03/29 17:17:07 ]
虎哥作者
9年8个月前IP:四川
832483
8楼
引用 枯山一叶:
其实很多事情,都是事在人为!
   没料到这事也被虎哥关注了,学校及放雪糕桶那个老师责任很大,从视频中,司机刹车痕迹很长,然错在那个老师,轿车一过,就放雪糕桶了,10秒钟都不给人家货车司机准备,学生习……
是的,司机很倒霉。但是老师可能也已经放了五年的雪糕桶,从来没出过事。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应该感谢老师5年来的兢兢业业,同时也要感谢运气,竟然经过了1800多天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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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9年5个月前修改于 9年5个月前IP:四川
836756
10楼
徐玉玉案宣判了。这又是一个概率罪——有的人一骗就死,有的人死猪不怕开水烫。如果碰上一骗就死的,就倒了霉了。

刑法上的很多“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而“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数情况是概率事件。例如在司法解释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有如下规定:“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有些人就是玻璃心,骂一骂就死给你看,也许是个很轻微的辱骂,就可能承担比别人很重的辱骂还要严重的刑罚。这就违背了罪刑适当的原则。

关于诈骗罪,去年有一个适用法律的意见,其中把“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作为罪责的升格要素。但没有规定如何理解“造成”二字。理论上,不动刀子,不下毒,不采用这些传统手段,就死不了人,那么诈骗如何“造成”他人死亡呢?于是就是靠推测,把“相关性”强定为“因果性”。成文法上这样规定,是给社会传递一个什么样的信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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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有底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