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开源许可基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软件、硬件设计(含电路图、PCB布局、固件、机械图纸)、文档、数据集及其他知识产品。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本《科创开源许可基本协议》第1.0版(KCOSFL v1.0)。
「受许可作品」(Licensed Work):指在本协议下发布的任何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硬件设计文件(含原理图、PCB文件、Gerber文件、BOM表、机械图纸、FPGA/HDL源码)、技术文档、规格说明书、数据集、艺术作品或其他知识产品。
「原始作者」(Original Author):指首次在本协议下发布受许可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在作品中明确标注的共同创作者。在作品的任何衍生物中,「原始作者」的身份不随版本演进而改变。
「后续贡献者」(Subsequent Contributor):指在原始作者之后,对受许可作品的任何版本作出可识别修改或增补的自然人或法人。
「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指基于或整合了受许可作品(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而产生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源代码的修改与扩展、对硬件设计的改型、对文档的翻译与改编、将受许可作品作为组件或库集成进更大系统所形成的整体,以及对受许可作品进行逆向工程后再实现的功能等价物(如功能等价物的作者能证明其独立创作则除外)。
「分发」(Distribution):指通过任何媒介或渠道,向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的副本、访问途径或实质内容,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包括以SaaS、云服务或网络API形式向公众提供受许可作品核心功能的行为。
「署名声明」(Attribution Notice):指按照本协议第二章要求,标明原始作者及后续贡献者信息的文字说明。
「许可方」(Licensor):指原始作者及依本协议获得授权并进行分发的后续贡献者。
「被许可方」(Licensee):指任何依本协议获取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有许可」(Proprietary License):指除本协议之外,对源代码、设计文件或其他内容采取访问限制的任何许可协议,通称「闭源」。
「禁止用途」(Prohibited Use):指以下任何用途,无论其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 a. 【反人类罪行类】 被国际法、国际人道法或联合国相关公约明确禁止的武器、手段或方法的研发、生产、部署或推广,包括但不限于生物武器、化学武器、集束弹药及针对平民的自主致命武器系统;针对特定群体(以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或国籍等为由)实施系统性迫害、监控、追踪或消灭的活动;以技术手段对特定群体实施大规模非自愿监控、行为操控或社会信用评判,以压制其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活动; b. 【违法侵害类】 将受许可作品作为实施欺诈、诈骗、勒索、网络攻击、身份盗用、非法监控或其他经被许可方所在地法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的直接工具; c. 【蓄意人身侵害类】 以受许可作品为手段,蓄意且直接针对特定自然人实施骚扰、威胁、跟踪、诽谤或其他旨在造成人身、心理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且该行为以损害目标为主要目的,而非正当合法用途的难以避免的附带效果; d. 【知情协助类】 在明知第三方将以前述任一禁止用途使用受许可作品的情形下,向该第三方提供实质性技术协助、资金支持或组织支持。
「善意使用」(Good-Faith Use):指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使用行为: a. 该用途在被许可方所在地法律框架下属于合法行为; b. 该用途不属于第1条第11款所列任一禁止用途; c. 被许可方对受许可作品的实际用途不存在合理可预见的禁止用途风险,或在知悉风险后已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防止。 本款不要求被许可方对受许可作品的所有可能用途承担担保责任;被许可方对第三方在获得受许可作品后独立实施的行为,不因本款而承担额外义务,但第8条第2款关于知情协助的情形除外。
「知名开源项目」(Prominent Open-Source Project):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受许可作品:(i)可识别的独立贡献者人数已达到或超过十(10)人;(ii)原始作者已在作品的协议声明中显式声明该作品适用第6条「简化署名规则」。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鼓励在官方渠道公开维护完整的贡献者署名记录(见第6条第3款),但该记录的完整性不影响简化署名资格的取得与维持。
第2条 署名义务的普遍性
任何人在分发受许可作品或任何衍生作品时,无论采用何种许可协议,无论是否闭源,均须履行本章规定的署名义务。署名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变更、业务重组、资产转让或任何其他安排予以豁免或转移。
第3条 署名声明的内容要求
署名声明须包含以下全部要素,缺一不可:
原始作者标注:以显著方式列出受许可作品的原始作者姓名(或名称)及其在作品中指定的联系方式或标识符(如有);
作品名称标注:注明受许可作品的原始名称(如有);
许可协议标注:注明原始受许可作品适用本协议,并提供本协议全文的访问链接或副本;
修改说明:如被分发物为衍生作品,须明确说明已对原始作品进行了修改,并简述修改的主要内容或方向,不得暗示原始作者背书衍生作品;
后续贡献者标注(适用于再次分发):如被分发物为对已标注衍生作品的进一步衍生,还须列出已有的署名链,包括所有此前署名声明中记载的原始作者及重要后续贡献者。
第4条 署名声明的展示要求
署名声明须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予以展示,并鼓励尽可能完整展示:
对于软件:包含于发行包内的 NOTICE、AUTHORS、CREDITS 、 LICENSE或与之等价的文件中,并在软件的「关于」界面、启动页或用户可访问的帮助文档中以人类可读格式引用;
对于硬件设计:包含于设计文档包的顶层目录说明文件中,并在PCB丝印层、产品铭牌、用户手册或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以人类可读格式引用(在物理条件受限时,可于配套文档中完整展示);
对于文档及其他内容:在文档的首页、封面、版权页或显著的致谢章节中完整展示;
对于网络服务及SaaS:在服务的法律声明页、「关于」页或同等可公开访问页面中完整展示,且自服务上线之日起须持续保持可访问状态。
署名声明的字体大小和视觉显著程度,不得低于同一位置其他版权声明或作者署名。
第5条 署名义务的无限传递性
署名义务随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的每一次分发而自动传递:
每位分发衍生作品的被许可方,均自动成为就其分发范围内的署名义务的责任主体;
署名链须完整保留。后续衍生作品的署名声明,须在包含自身贡献者信息的同时,完整保留并传递此前版本的全部署名信息;
不得以任何方式删除、遮盖、篡改或刻意弱化已有署名声明中的原始作者信息。
第6条 知名开源项目的简化署名规则
对于符合第1条第13款定义的「知名开源项目」,被许可方可在以下情形采用简化署名格式,以代替第3条第1款要求的完整贡献者列举:
6.1 简化署名的适用场合
以下场合允许采用简化署名,鼓励在条件允许时完整展示:
硬件产品表面(PCB丝印层、产品铭牌、外壳标注),因物理空间受限;
嵌入式设备的显示屏或状态指示器,受分辨率或界面尺寸限制;
发行包的单一简短版权行(如 SPDX 表达式),技术格式不适合多行展开;
软件「关于」页面、用户手册、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因贡献者名单过长而在版面上展示完整列表存在实际困难——在上述情形下允许简化署名,但鼓励同时在页面内或链接目标中完整列出所有贡献者。
6.2 简化署名的格式要求
采用简化署名时,须包含以下全部要素:
项目名称:完整的受许可作品官方名称;
协议标注:「本作品依据 KCOSFL v1.0 许可」或等效的其它语言表述;
完整署名记录的访问地址:指向官方渠道完整贡献者列表的稳定URL,该URL须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保持可合理预期的访问性。
示例格式:「[项目名称],依据 KCOSFL v1.0 许可,完整贡献者列表见 [URL]」
6.3 完整署名记录的维护
采用简化署名的项目,原始作者或项目维护方应尽力在官方渠道(代码仓库、官方网站)以机器可读及人类可读格式,公开维护完整的贡献者署名记录,记录应包含每位可识别贡献者的姓名或公开标识符,并随作品的正式发布版本同步更新。前述维护工作属于对贡献者的道义承诺,其履行状况不影响简化署名资格的取得与维持。
6.4 衍生作品对知名开源项目的简化引用
分发包含知名开源项目成分的衍生作品时,就该知名开源项目的署名义务,被许可方可按本条规定采用简化格式;衍生作品自身新增的贡献者,须在其署名声明中单独予以标注,简化与否依本条规定处理。
第7条 授权范围
原始作者依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全球范围内、免版税、非独占、可再许可的权利,用于:
以任何目的使用、运行、复制受许可作品;
研究、学习和评估受许可作品;
修改、改造、翻译受许可作品,创作衍生作品;
在满足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以任何媒介和渠道分发受许可作品及衍生作品;
将受许可作品集成为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
上述权利的行使,均以善意使用为前提条件(见第8条),并受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
第8条 善意使用条件
本协议授予的一切权利均以善意使用为前提条件。
自动失权:若被许可方将受许可作品或其衍生作品用于第1条第11款定义的任一「禁止用途」,则本协议向该被许可方授予的全部权利自该用途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无需许可方另行通知,亦无第24条规定的三十日整改期。该失效系权利条件的当然不成就,而非协议的终止。
知情协助的连带失权:若被许可方明知第三方将以禁止用途使用受许可作品,仍向其提供实质性协助或分发,则被许可方就该协助或分发行为的相关权利同步失效;但被许可方对第三方在获取受许可作品后独立实施的行为,不因本款承担超出第1条第11款第d项范围的额外责任,前提是被许可方在知悉后已合理中止进一步协助。
举证责任:就善意使用与否的认定,举证责任依据适用法律的诉讼程序规则分配,本协议不另行干预或预设。被许可方主张其使用属于善意的,应能就其使用情形作出合理说明;因禁止用途而主张权利已失效的一方,应就禁止用途的存在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署名义务不受影响:即便因禁止用途而丧失本协议其他权利,被许可方在此之前已完成的分发行为所产生的署名义务,仍继续有效,不因权利失效而消灭。
第9条 修改与改造
被许可方可自由修改、改造、翻译受许可作品,创作衍生作品,包括将受许可作品整合为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对受许可作品进行修改时,被许可方应在修改文件中以合理方式标注已作修改及修改日期,以便接收方区分原始内容与修改内容。
第10条 源代码与设计文件的可获取性
本协议不要求被许可方强制公开源代码或设计文件。但若被许可方有任何关于“开源”的声称,则必须充分开源。若仅以目标代码、二进制文件、制成品(如PCB成品、固件烧录件)形式分发上述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而未同时提供对应的源代码或设计文件,则须向接收方提供以下信息之一:
获取对应源代码或设计文件的稳定访问渠道(如官方仓库URL);或
书面要约,说明提供源代码或设计文件的预计时间和发布渠道,并在预计时间之前提供稳定访问渠道。预计时间不超过被许可后6个月。
源代码或设计文件的发布渠道必须是任何公众可公开访问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加入群组、发送邮件或注册账号。
前述义务不适用于被许可方自行新增的、不包含受许可作品成分的专有部分。
第11条 分发受许可作品的原始版本
被许可方可分发受许可作品的未修改副本,前提是完整保留并传递所有已有的署名声明。
第12条 分发衍生作品
被许可方可分发衍生作品,且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a) 继续适用本协议(推荐): 衍生作品整体在本协议下分发,须满足本协议全部要求,包括第二章的署名义务。
(b) 适用兼容协议: 衍生作品整体在不同的开源协议下分发,前提是该协议同时满足:
不严于本协议对被许可方的实质性义务限制(即该协议赋予接收方的自由度不少于本协议);
明确包含对本协议原始作者(及全部署名链)的署名义务,其署名标准不弱于本协议第二章的要求。
若所选协议不包含前述署名义务,则须在该协议之外,以附加条款(Addendum)的形式单独载明对原始作者和适用本协议期间的所有作者的署名义务,附加条款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适用专有许可(闭源): 衍生作品整体或其新增部分可在专有许可下分发,且无义务开放衍生作品的源代码或设计文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署名义务完整适用,不因采用专有许可而有任何减损;
衍生作品的分发须向接收方明确告知,该作品包含受本协议约束的原始成分,并告知原始署名信息;
不得就接收方合理标注原始署名信息的行为施加任何限制或罚则。
第13条 贡献者默认授权
向受许可作品提交贡献(含代码提交、设计文件提交、文档修改等,以下统称「贡献」)的任何人,视为已就其贡献向原始作者及全体被许可方授予与本协议相同条款的永久性、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占许可,包括:
以本协议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复制、修改、分发其贡献;
就其贡献中体现的发明,授予与第14条相同范围的专利许可。
贡献者保留其贡献的著作权,本条仅构成许可授权,不构成著作权转让。贡献者须保证其有权就其贡献作出上述授权,且该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第14条 专利许可
原始作者和后续贡献者就受许可作品中所体现的发明,向被许可方授予非独占、免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许可,用于实施、使用、出售受许可作品。该专利许可仅限于原始作者和后续贡献者有权授权的专利范围,不及于被许可方在制作衍生作品过程中引入的新发明。通常不得向作品本身引入作者无权授权的发明,如果引用不可避免,则必须在发布作品时做出说明。
引入发明的作者可以增加附加条款,取消对适用专有许可(闭源)的衍生作品的专利许可。专利许可不可任意扩展到除使用受许可作品之外的领域。
第15条 专利报复条款
若被许可方就任何一方实施受许可作品的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含交叉请求),则本协议向该被许可方授予的专利许可自诉讼提起之日起自动终止,但第二章规定的署名义务不因此免除。
第16条 署名义务不可剥离
被许可方在向任何第三方分发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以剥夺、限制或架空本协议第二章规定的署名义务。任何与本条相抵触的条款,在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范围内无效。
第17条 完整性保护
被许可方不得:
以任何技术手段(如数字版权管理、混淆编译)妨碍接收方就原始署名信息进行查阅、标注或传递;
以虚假、误导性的方式呈现署名信息,或声称原始作者背书了被许可方的产品、服务或立场;
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品牌或营销材料中,以暗示原始作者关联或认可的方式使用原始作者的姓名,但在署名声明中如实标注作者身份的行为不受此限。
第18条 商标与项目名称保护
本协议不授予对受许可作品名称、原始作者姓名、项目Logo或相关商标的任何使用权,上述使用须另行获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被许可方可在以下情形中的使用,无需另行授权:
在署名声明中如实标注受许可作品的来源;
在技术文档、学术论文或新闻报道中如实描述和引用;
在衍生作品的说明中如实描述其与原始作品的关系,但须同时标注该衍生作品并非原始项目的官方版本。
任何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衍生作品是受许可作品官方版本的名称、标志或包装使用,均须获得原始作者的书面许可。
第19条 协议传递的最低标准
无论衍生作品最终在何种协议下分发,该协议对被许可方实施的义务,不得在以下事项上严于本协议:
公开源代码或设计文件的义务(本协议不要求,故后续协议不得新增此义务并要求追溯至受许可作品的原始成分);
商业使用的限制;
分发目的地或接收方类型的限制。
本条旨在防止将受许可作品纳入限制性更强的协议(如GPL)后,导致原本允许闭源使用的权利对后续接收方消失。
第20条 第三方组件的处理
受许可作品中可能包含依其他开源许可证分发的第三方组件。就此类第三方组件:
第三方组件仍适用其原有许可证,本协议不修改或覆盖第三方组件的许可条款;
被许可方在分发包含第三方组件的受许可作品时,须同时履行第三方组件许可证规定的义务;
若第三方组件许可证与本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应以能同时满足双方要求的方式处理;若无法同时满足,被许可方应在分发前以书面方式向接收方说明冲突的性质及其采用的处理方式;
本协议第二章的署名义务仅适用于受许可作品中由本协议覆盖的部分,不新增于第三方组件的署名义务之上。
第21条 按现状提供
受许可作品依「现状」(AS IS)提供,不附带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及非侵权性的担保。原始作者不对受许可作品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或适用性作任何保证。
第22条 出口管制合规
受许可作品可能受到各法域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约束。被许可方须自行负责确认并遵守适用于其所在地及目标地的所有出口管制、制裁及类似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密码学软件、军民两用技术及特定目的地限制的相关规定。原始作者不就被许可方违反适用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23条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原始作者或任何贡献者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发、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无论该损害是否因使用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而产生,亦无论原始作者或贡献者是否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违约终止
若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第二章或第五章的任何规定,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予纠正,许可方有权终止向该被许可方授予的本协议许可。本条不适用于第8条第1款规定的自动失权情形,后者无需通知且无整改期。
第25条 终止的效果
协议终止后:
被许可方须立即停止分发受许可作品及衍生作品;
在终止前依本协议合法获得副本的第三方,其所获权利不因本次终止而受影响;
被许可方就终止前已完成的任何行为所承担的署名义务,不因终止而消灭;
第六章的免责与责任限制条款,以及第二章的署名义务条款,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26条 版本指定与协议更新
本条规范许可方对本协议版本的指定权及版本更新的过渡规则。
26.1 版本指定权
原始作者(许可方)在发布受许可作品时,须在作品的协议声明中以下列方式之一明确指定适用的协议版本:
(a) 钉选单一版本:声明「本作品适用《科创开源许可基本协议》第X版,且仅适用该版本」。在此情形下,被许可方只能在该指定版本下获得授权,不得自行选择其他版本。
(b) 指定版本及以上:声明「本作品适用《科创开源许可基本协议》第X版或更高版本」。在此情形下,被许可方可选择适用许可方指定的版本或任何经许可方认可的更高版本,但不得选择低于指定版本的任何版本。
(c) 未作明确指定:若许可方未在作品中明确指定版本,则默认适用发布时已公开发布的最新版本,且被许可方不得自行适用更低版本。
在任何情形下,被许可方均无权单方面选择许可方未授权的协议版本。
26.2 协议版本的发布
本协议后续版本由科创研究院或经指定的受托机构发布。后续版本将致力于保持与本版本核心原则(尤其是署名义务的无限传递性与善意使用条件)的实质兼容性。每个新版本发布时,应公布与前一版本的实质性差异说明(如有)。
26.3 许可方更换版本指定的规则
原始作者可就其作品的未来版本将版本指定更改为不同版本,但须遵守以下过渡规则:
(a) 提前公告:许可方须在版本变更生效日期前不少于九十(90)日,在作品的主要发布渠道(如官方仓库、官方网站)以显著方式公告拟变更的版本及生效日期。
(b) 过渡期保护:在前款公告发出后至变更生效之日前(「过渡期」):
已在旧版本协议下获得授权的被许可方,其对受许可作品已有版本(公告之日前已发布的版本)的授权,继续在旧版本协议下有效,不受新版本强制约束;
被许可方可在过渡期内依旧版本协议分发已有版本的受许可作品或其在该期间制作的衍生作品;
变更生效后,许可方发布的新版本受许可作品适用新指定的版本协议。
(c) 不可溯及既往:版本更换不得溯及既往地剥夺被许可方依旧版本协议就受许可作品已有版本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署名义务条款在两个版本下均持续有效。
第27条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最大限度内解释,以实现其原始意图;若该条款确实无法执行,则仅该条款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剔除,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第28条 无弃权
许可方未就某一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同类未来违约权利的放弃。
第29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原则。若就本协议产生争议,各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的解释应以有利于实现其核心目的为原则。
在分发受许可作品或衍生作品时,须包含以下格式的署名声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作品包含受《科创开源许可基本协议 v1.0》(KCOSFL-1.0)约束的成分。
原始作品名称:[作品名称]
原始作者:[原始作者姓名或名称]
原始发布时间:[年份]
原始作品获取地址:[URL 或其他标识]
协议全文:[本协议的链接或副本]
[如为衍生作品,追加:]
本衍生作品在原始作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简述]。
上述修改由 [修改者姓名] 完成,修改部分不代表原始作者的立场或背书。
[如涉及多级衍生,追加完整署名链:]
署名链:[原始作者] → [一级衍生作者] → [二级衍生作者] → ...This work contains components licensed under KCOSFL v1.0
(KeChuang Open Source Foundation License, Version 1.0).
Original Work Title: [Title]
Original Author(s): [Name(s)]
Original Release Year: [Year]
Original Work Available At: [URL or identifier]
License Full Text: [Link or copy of this license]
[If this is a Derivative Work, add:]
This derivative work is based on the Original Work and has been modified.
Primary nature of modifications: [Brief description].
These modifications were made by [Modifier Name]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endorsement of the Original Author(s).
[For multi-level derivatives, include the full attribution chain:]
Attribution Chain: [Original Author] → [First Derivative Author] → ...本产品基于 [项目名称](KCOSFL v1.0),完整贡献者列表见 [URL]。
This product is based on [Project Name] (KCOSFL v1.0).
Full contributor list available at [URL].注:简化署名模板适用于符合第1条第13款定义的知名开源项目,在第6条规定的适用场合使用。
场景 | 说明 |
|---|---|
接收方将本作品纳入 MIT/BSD 项目 | 须在 MIT/BSD 项目中附加署名条款(Addendum),因 MIT/BSD 本身的署名要求弱于本协议 |
接收方将本作品纳入 Apache 2.0 项目 | Apache 2.0 的 NOTICE 文件机制可满足本协议署名要求,通常兼容 |
接收方将本作品纳入 LGPL 项目 | LGPL 含署名要求,通常兼容,但须确认署名链完整 |
接收方将本作品纳入 GPL 项目 | GPL 含署名要求,但 GPL 要求开放源代码,严于本协议;依第20条,此类整合须审慎评估,以避免因 GPL 的传染性导致接收方失去本协议赋予的闭源权利 |
接收方将本作品纳入专有(闭源)产品 | 允许,须完整履行第二章署名义务 |
接收方以 CC BY 发布衍生文档 | CC BY 含署名要求,通常兼容,须确认署名链完整 |
接收方以 CC BY-NC/SA 发布衍生文档 | 须评估 NC/SA 条款是否严于本协议,若是,须附加对原始作者的署名条款 |
本协议文本以中文为准。如有翻译版本与中文原文存在歧义,以中文原文为准。
This license is authoritative in Chine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between a translation and the Chinese original, the Chinese original prev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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