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赵家楼的“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邵建
1919年五四那天,是《新青年》广场民主的第一次上演。那天的高潮不在天安门,不在使馆区的东交民巷,而是在曹汝霖的住宅赵家楼。棍打章宗祥和火烧赵家楼,是这一天整个运动的亮点。据当时人在现场、后来属于国民党的罗家伦回忆(他是北京大学的学生领袖,“五四运动”一词即出自于他),章宗祥和一个日本人躲在一个小房间里,学生一拥而入,其中北大一个校工说自己认得章宗祥,学生动手就打。忽然有人说打错了,大家一哄而散。那个日本人和曹家的佣人,连忙把章抬出去,藏在一间杂货店里。忽然人群中又有人喊“刚才并没有打错”,于是大家又把他拖回来,有人还“拆散了一张铁床,拿铁床的棍子来打”。打得他遍体鳞伤,“大家以为他已经死过去了”。
从法学专业角度,聚众群殴、抄毁私物、公开纵火,不管何人或何因,事件本身便构成刑事要素。检察官提起公诉,这是职责。至于案情怎么判包括情与法之间如何权衡,乃是法官的事,不是检官的事。这位张检察官以情有可原为由,放弃了理应追究的法。从一个世纪的眼光来看,这是一种损失。百年以来,我国族最重要的价值缺失之一,就是法的缺失。曾记五四前的民初,宋教仁被刺案发,当地法院即传唤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可见当时带有司法独立性质的法治框架不但存在,而且还试图积极有为。但,可悲的是,传票可以发给国务总理,却无以传讯作为学生的纵火者。政府怕事,和学生做交易,以放人为筹码换取学生复课。对此我先不说学生,这是北洋政府的失职,是用政治压倒法律。
从学生这一面看,不能以爱国为由做任何违法的事,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赵家楼的那把火可以说烧了一个世纪,它烧掉的不是一座楼,同时还有那个时代正在逐步形成的法律意识和习惯。以五四为先例,在以后愈演愈烈的青年运动中,年轻学生养成的是另外一种习惯,只要目的正义,手段上可以不计一切(如果可以夸张,人世间的一切灾难俱可以从此而出)。中国原本就不是法治国,西方法治东来之际,无论权力还是权利,俱视法律为无物,这就注定了至今为止法治文明在百年中国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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